2024年12月23日
第04版:平安周口 PDF版

工地事故引糾紛 法官釋法促和解

2023年12月份,鹿邑縣某村村民趙某因舊房翻建、修建二層小樓,將房屋建設工作交由王某承攬,王某將部分施工工作分包給劉某,劉某雇傭張某干活。

2024年3月26日傍晚,在施工現(xiàn)場,劉某駕駛施工車輛時不慎發(fā)生側翻,導致車輛上的物品滑落,將張某砸傷。事故發(fā)生時,趙某和王某均不在現(xiàn)場。后張某被緊急送醫(yī),花費醫(yī)療費18654.36元。經(jīng)鑒定,張某構成八級傷殘。

張某將趙某、王某、劉某訴至鹿邑縣人民法院試量人民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2萬余元。

試量人民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被告之間分別是什么法律關系,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規(guī)定,趙某與王某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王某與劉某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事發(fā)時,趙某和王某均不在現(xiàn)場,沒有對施工進行指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與劉某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劉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張某受傷。劉某存在重大過錯,酌定其承擔70%的責任。此次事故中,張某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本案案情,酌定其承擔30%的責任。

試量人民法庭判決劉某賠償張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 153377.21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通訊員 楊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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