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4月9日電(記者 陳晨 石志勇)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公開宣判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受賄、濫用職權案,認定被告人廖少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春節(jié)至2012年6月,被告人廖少華在擔任貴州省六盤水市市長、中共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或個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陳春章、龍向彬、曾佐橋、曾超懿、張宇恒、何智慧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24萬元。被告人廖少華在擔任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人民幣310.6372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少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案發(fā)后,廖少華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和濫用職權的事實,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濫用職權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所得贓款全部退繳,認罪悔罪,對其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濫用職權罪可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